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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发布8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09:46:38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大字 小字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5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两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采取恶劣手段长期、多次猥亵儿童被严惩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某学校任教期间,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多次于课间、课后在教室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学校宿舍内,猥亵未满12周岁的多名被害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人民教师,在任教期间多次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对孙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二:以刷单返利为由网上诈骗——未成年人获缓刑

  被告人郝某系未成年人,2020年5月,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某网站以刷单返钱为由,通过发送二维码扫码支付的方式,5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6174.5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并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的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和上述情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出售个人支付工具用于犯罪,构成帮信罪获刑

  被告人廖某某系未成年人,明知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犯罪,仍于2021年4月28日在广西省玉林市将自己的手机银行、银行卡、电话卡出卖给在聊天App上认识的犯罪分子,并收取现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廖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四:以爱之名 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

  李某某今年6岁,父母在其3岁时协议离婚,约定其由父亲抚养及监护,母亲拥有探视权。由于其父亲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母亲又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导致李某某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李某某遂诉请母亲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请,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某某的父母离异后并未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和管教责任,李某某多由祖母照管。考虑到父母在家庭中严重缺位可能给婚生子带来心理和生活上的双重伤害,二审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向李某某的父母耐心细致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责成李某某的父母在领取判决书的同时签署《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依法带娃保证书》,责令其父母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醒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案例五:人民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对双方婚生子陈某某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婚生子陈某某身体部位多处皮外伤及淤青。李某为维护自身及孩子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一、禁止陈某对李某及婚生子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陈某某。裁定作出后,为了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对陈某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讲解,并对其实施家暴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陈某当庭表示今后绝对不会再对婚生子和妻子实施家暴。

  案例六:子女抚养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法院可判决不予离婚

  刘某某与谷某某在酒吧相识,双方一见钟情,于2017年11月生育一子谷某。双方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一起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刘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对如何抚养孩子各执己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都希望对方抚养。因婚生子尚小,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但父母双方对抚养婚生子互相推诿,严重不负责任,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在子女抚养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父母的离婚诉求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案例七:面对侵权纠纷 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崔某某今年6岁,2021年7月10日,云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横穿机动车道的崔某某发生碰撞,致崔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崔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后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云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双方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崔某某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崔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对崔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因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尚不足5岁,考虑到其系年幼儿童,此次事故使其遭受了身体疼痛和幼小心灵恐惧的双重伤害,为了尽快解决孩子治疗期间的费用使其早日康复,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着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以司法鉴定意见中护理期、营养期费用的上限进行赔付并在调解当天履行赔付义务。

  案例八: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 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担责

  王某系某小学学生,2020年10月在学校课间休息踢足球过程中与同学霍某发生争抢,在抢球过程中被霍某推倒造成右胳膊骨折,经医院诊断认定:右肱骨骨折伴正中神经损伤。王某找到学校协商赔偿问题,学校未给出明确答复。后王某将霍某、某小学及相应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小学生王某系在课间操期间因争抢足球与霍某发生碰撞导致自己受伤,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课间操为课间休息放松的时间,主要是按照校方安排做体操进行身体放松,不包括足球运动。校方明显存在管理疏忽,且校方未到庭抗辩,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受伤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的实际损失最终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记者 安娜 通讯员 萨如拉)

编辑:李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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