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德日斯图派出所接到锡林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移交线索:一电气焊修理部经营者绪某某,涉嫌持有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接线索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绪某某所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假证,绪某某在明知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伪造的情况下,仍从事电焊作业。经询问,绪某某对其持有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于9月11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绪某某(男,39岁)处以行政拘留。
民警提示:安全生产无小事,按法律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原则与宗旨,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行为准则,这既是对安全生产的保障更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重视。
伪造、买卖假证有哪些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通讯员:公绪海 刘文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