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司法厅日前正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于3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的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涵盖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竞争执法、价格监管、知识产权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市场合同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特种设备监管、认证认可监管、计量监管、标准管理等12个市场监管领域的70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每一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都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例如,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广告监管”领域,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其他法定控制地带或者自建网站(页)、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空间发布,违法广告持续时间较短且浏览人数较少,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免罚" 并非 "免责"。《指导意见》强调,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也要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且对非法产品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既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又严守安全底线。"《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触及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体检式监管 服务型执法”、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强化了企业的合规意识。(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