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解决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犯罪嫌疑人羁押与企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规范羁押性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提高司法效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慎用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 。
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合法性、必要性论证,综合考察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准确性。
根据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证据等变化,及时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应当调查核实,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同级检察机关。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推行微小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案件,优先考虑在刑事拘留期间快速办结。全面推行非羁直诉等快办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盗窃、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优先考虑在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10日内移送审查起诉。
《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慎用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能否变更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后如何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遵循“依法、必要、合理”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实现了案件办理和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