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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健全财税支持体系” 激发市场活力和信心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4:03:18 来源:内蒙古商报   大字 小字

  本报讯(记者 张鑫)“至202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4月24日,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新闻发布会上, 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长在如是介绍。

  刘长在表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们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系到我区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方面打好了政策组合拳,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支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自治区和国家两个层面。

  国家层面包括,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各项政策,将与现行其他政策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成长。全区税务系统将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纾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困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信心。”刘长在说。


编辑:李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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