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争议化解制度,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多来,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增长,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受案范围广、审查强度深、程序高效简便、审理周期短、零收费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不断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选出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了行政处罚、工伤认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领域。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程序”,全面、高效查明案情,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变更等有效举措,有效解决群众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定分止争,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六:李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 为周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
【关键词】
行政登记、调解、和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周某
1998年1月21日,申请人与其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承包大北湾子河东荒山,包括山脚下与某村河湾地交界处湾子地的一半,后一直未办理权利证书。2019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周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人李某认为被申请人发证所涉第00199号地块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答复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证据、依据。
但本案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径行作出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复议决定,而是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着力进行调解。调解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先后协调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深入实地现场调查、走访,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证过程,找出纠纷症结所在,及时指出被申请人颁证的错误,向第三人释明复议处理的后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争议各方最终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认识到发证行为存在错误并自行纠正,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和矛盾,始终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并规定调解和解的制度机制。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一是做好案前调解。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对符合调解情形、具备调解意愿的,充分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二是做强案中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把握争议焦点、明晰双方主张的基础上,积极为双方搭建对话平台,引导双方调解解决行政争议。三是深化案后调解。鼓励建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机制,搭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平台,蹚出一条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实践路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后,虽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但针对该情形,行政复议机关打破“就事论事”“机械办案”思维,没有径行对被申请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撤了之,而是选择通过制发意见书的形式予以规范行政机关,同时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第三人的实际利益诉求,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为目的,能动地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最终实现矛盾的就地解决,凸显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定分止争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