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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将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0:52:51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大字 小字

  近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该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据了解,《通知》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月1日起,双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对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六类人才、各盟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80万元,不再区分单方或双方缴存情况。

  申请人家庭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限制。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9月1日起,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以购房地旗县区独立认定(即以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回民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为9个独立认房单元)。

  首付门槛进一步降低,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分首套、二套,统一按照20%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照15%执行。

  《通知》还明确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9月1日起,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5年(含5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核定,上限20万元。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更新改造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核定,上限2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仅限申请办理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每人就该套住房仅限申请办理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上限。(记者 若谷)

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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