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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09:54:53 来源:内蒙古商报  原创 大字 小字

  本报讯(记者 张鑫)9月29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补充和细化上位法规定,着力破解实践难题,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体系化、制度化,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禁毒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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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条例》共设七章62条,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部分。《条例》从立法层面补齐制度短板,就强化禁毒工作组织领导、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完善麻黄草监管体制、解决安钠咖滥用、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等问题、落实戒毒人员关爱帮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创新规定。

  《条例》明确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条例》多措并举强化禁毒宣传教育,营造全民拒毒防毒的浓厚氛围;《条例》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病残戒毒人员看护和治疗义务,并对特殊病残戒毒人员的处理予以明确规定。针对戒毒场所医疗基础薄弱、医护人员短缺,无法全方位满足戒毒人员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的各种疾病的实际,《条例》提出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辟专门区域、设立专门场所,配备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收治病残强制戒毒人员。《条例》还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强制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的义务;《条例》在加强对所外就医戒毒人员管理的同时,明确了对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的,强制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为更好的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条例》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此外,加强我区特殊物品的管控。《条例》在规定打击吸食、贩卖、制造安钠咖等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着重规定要加强对安钠咖违法性和危害性的宣传,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摒除吸毒陋习。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或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增强《条例》的执行力。

编辑:李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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