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公布一批行政处罚信息,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商银行)及10名责任人被开出罚单,合计被罚930万元。
根据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蒙商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对其罚款893.4万元。
管某(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行长)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款2.4万元。
李某春(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被处罚款6.9万元。
萨某某娃(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被处罚款5.8万元。
王某军(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行长)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款2.4万元。
王某(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罚款4.5万元。
王某磊(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被处罚款5.8万元。
王某鼎(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款2.4万元。
魏某祥(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副行长、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罚款2万元。
徐某(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行长)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款2.4万元。
赵某源(时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罚款2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公开资料显示,蒙商银行成立于2020年4月30日,是为了稳妥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和员工合法权益设立的一家城市商业银行。
该行注册资本200亿元,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会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包头市财政局,以及部分有实力的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
该银行定位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定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主要服务内蒙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内蒙古自治区注册资本规模最大的国有全资地方城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