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指引,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抓手,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企业发展,努力以公正裁判护商、以高效服务安商、以司法温度暖商,为企业经济发展营造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成立全市首家涉企诉讼中心,搭建专业化企业诉讼平台。
涉企案件标的额大、处理难度大、类型相对固定,如何将涉企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剥离开来,让专业的力量去审理专业类型的案件,一直是区法院探索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努力方向。
基于这种考虑,在取得市中院和区委政府的支持下,区法院党组精心谋划、先试先行,于2020年10月组建成立了全市首家涉企诉讼中心,集优势资源配置了72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工作人员15人(含员额法官6人),数字化法庭2个,阅卷室、调解室若干,为企业当事人搭建了一个专业化、规范化、一体化的诉讼平台。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将企业案件集中分流到涉企诉讼中心,专门审理涉企业、涉金融和涉府案件。
二、推行立审执一体化诉讼服务理念,满足企业多元司法需求。
畅通涉企纠纷办理“绿色通道”。一方面围绕全院立审执工作实际,对涉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调解、优先执行、优先解封的“五优先”原则,增强服务企业的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依托涉企诉讼中心,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企案件,中心对案件从立案环节开始标注,明确专人负责移送、流转事宜,确保“流程提速、审理提效”。
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为着力打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区法院刑事审判发挥其惩戒、威慑、预防功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今年以来,区法院审结涉企业的敲诈勒索案1件,正在审理涉企业的故意毁坏财物案1件,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缴、退赔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最大程度地减少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2018年至今共受理破产案件2件、破产申请案件10件、破产清算案件2件,现已审结8件。
三、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实现矛盾化解最优化。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引入多方调解力量向法院延伸,探索建立了“1+3+N”模式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1”是一个联合机制,即由区法院党总支牵头,公安、检察、司法等12家职能单位党组织和14个乡镇党委、7个街道党工委主动融入,组建了“松山区融合党建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联合机制”,在法院设立实体化的多元调解中心,开展具体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3”是三调联动,根据不同诉求、不同对象、不同行业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N”是指各方调解力量,包括审判员、人民调解员、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行业性调委会等,由点到面的搭建出基层解纷网络,形成多元化解民商事矛盾纠纷工作大格局。
“三调联动”实现诉前诉中调解全覆盖。一是加强人民调解,针对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调解结束后,法院予以司法确认。二是加强行政调解,针对涉及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由行业调解委员会对复杂、疑难纠纷给予相应指导,让行业调解委员会有效参与到行业调解工作中,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三是加强司法调解,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根据当事人意愿,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或诉中调解。诉前调解的,在收案后立案前,将案件流转至多元化调解中心,由调解中心指派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诉中调解的,案件立案并移送审判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退回审判庭恢复审理。
深化速裁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通过“多元化解+速裁”工作模式,在诉讼前端分流化解大批简单纠纷,实现让少数法官快速审理多数简单案件,多数法官审理少数复杂案件,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综合效益。今年以来,共调撤裁各类矛盾纠纷866件,司法确认14件,真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庭前。
四、审慎使用执行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执行工作是司法工作的最后一环,直接关系企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区法院将传统执行模式转化为扶持、和解的新型模式,采取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尽力实现涉企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最大化、申请人权利实现最大化、司法资源使用程度最大化。
慎用强制措施。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允许其继续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数额的,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
推进善意执行。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办案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便于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查封企业银行账户时,应加强与申请人和企业的沟通,在企业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不使用或及时解除对账户的查封措施,以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18年至2020年,区法院共受理涉企业执行案件5359件(申请执行人为企业和被执行人为企业),执结5304件,执结率98.97%,执行到位标的9.8亿元,标的到位率30.8%。三年来共公开涉企失信被执行人1368人,失信企业139家,共有涉企被执行人371人、被执行企业50家迫于失信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五、加强府院联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深化政府与法院职能联动。对于规模较大、资不抵债但仍有发展空间的民营企业,落实“边偿债、边发展”理念,及时向区委政府汇报案件执行情况,主动参加区委服务民营经济类会议,争取党委政策支持。积极与工商联、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案件通报会,就民营企业保护相关情况进行现场调研,搜集、整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法律焦点问题及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及意见,共同做好企业法律风险化解工作。
建立函来函往工作机制。对于涉府案件和行政案件,及时向相关涉案单位发函,给其预留时间主动履行或和解,逾期不函复又不化解的,及时通报给涉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促使涉府案件和行政争议“软着陆”、“软化解”。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效机制。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着重解决“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2018年至2020年,涉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6件。发出司法建议6件,收到回复6件。
定期召开金融企业座谈会。坚持对涉金融案件信息的分析研判,发现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金融、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通过以上系列的涉企诉讼工作,自成立至今审结涉企案件2554件,其中调解结案667件,撤诉624件,具有典型的案件,如原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共27件, 案件事实是张某于2007年10月16日与伟映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伟映公司购买商厅一处,购房款合计835234元,张某交付首付款425234元、尾款由张某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伟映公司支付购房款,就违约责任,双方在该《买卖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张某若逾期支付购房款,则其需按日向伟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数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就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均在该《买卖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共向伟映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95458元,尚欠伟映公司购房款332912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伟映公司应张某的请求,提前将商厅交付给张某使用。张某对尾款未予交付,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尾欠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以伟映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办理按揭贷款,亦未将涉案商厅交付使用,同时将商厅出租他人为由进行了反诉,要求原告给付租赁费2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要求伟映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件一方当事人为企业,另一方为消费者,如处理不妥,极易引发上访,造成信访隐患。承办法官对案情了解后进行了庭前调解,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形下,法院及时开庭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判决,判令张某给付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278128.89元,并支付违约金;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9129元,并协助张某办理商厅的产权登记手续。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案结后,办案法官就对案件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督促双方诚实守信,恪守信用,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至此,27件案件均得以化解。该案件的处理,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得以快速解决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是历史使命,更是责任担当。松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增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找准提升法院审判执行与服务企业发展的结合点、发力点,着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