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报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 李艳红 李姝廷 张鑫 王丰)“由于公摊面积缺少标准,各开发商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均不统一,‘公摊面积’乱象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而且增加了未来支付物业费、取暖费等更多成本。”自治区政协委员、兴安盟人大工委教科文卫(民侨外)工作处处长王凤华在2022年自治区“两会”提案如是说。
目前,我国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缺少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主要依照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2002〕517号)和2002年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节中详细规定了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和分摊方法,但没有明确指出分摊后的共有建筑面积就是“公摊建筑面积”,但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实践中已得到广泛使用。
住建部在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可以选择三种计价方式: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由于自治区尚未出台明确法规,开发商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按建筑面积计价。而物业费、取暖费、交易契税等项目的费用均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楼梯走道面积、公共电梯面积等公摊面积,住户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发展,高层电梯运用较多,公摊面积在20%左右,部分住宅超过了30%,由于缺乏限制性的标准,导致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对于公摊面积的计算及利用,购房者在房地产商、中介机构前处于弱势地位,易造成消费者与开发商的纠纷。
对此,王凤华建议: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摊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公摊系数的上限,并规定必须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列示公摊面积及明细,让实际套内面积成为交易的主要依据。或者借鉴重庆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从而消除灰色地带,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规范物业费等收费项目的计算标准。推进物业费、暖气费、交易契税等项目的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进行计价,取消公摊面积部分的物业费等项目的收费,避免重复交费,促进物业项目收费公平合理。